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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注协[2004]102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近年来,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在承办工商年检、贷款卡年检、信用评级等审计业务时,普遍存在审计程序不规范、审计报告标题与内容不统一、业务收费不到位等问题,并因此带来了较大的执业风险。为了促使注册会计师规范地执行审计业务,省注协于12月上旬专门召开了“非常规审计业务专题研讨会”,15家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参加了会议,会议还特邀了中注协专业标准部负责人、中央财经大学专家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同志参加,经过认真、充分的讨论,与会人员就上述审计业务应遵循的专业标准达成了共识。为了规范上述审计业务,进一步提高我省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工商年检审计应出具规范的年度审计报告。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规定,企业年检的主要内容为:(一)企业登记事项执行和变动情况;(二)股东或者出资人的出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情况;(三)企业对外投资情况;(四)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情况;(五)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访《办法》第八条明确规定,申报年检的“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年度审计报告”。我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企业年度检验通知也明确规定,参检企业须提交“年度审计报告”。鉴此,会计师事务所应该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规范的年度审计报告,才能满足工商管理部门在企业年度检验中对相关会计、审计信息的要求。 二、注册会计师承办工商年检审计业务,应执行《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号-会计报表审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1号-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试行)》的规范要求。对规模较小的企业,执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4号-小规模企业审计(试行)》和《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3号-小规模企业审计的特殊考虑》的规范要求。 鉴于《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6号-特殊目的业务审计报告》、《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9号-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和《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0号-会计报表审阅》所规范内容均有其特定的内含,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企业年检需要从审计报告中获取的信息要求不相符合,因此上述执业规范不应作为工商年检审计工作的执业标准。 三、注册会计师应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的要求发表审计意见,如未对企业会计报表经过详细审计程序,不得发表任何审计意见;对于无法提供完整的会计账册、凭证的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拒绝接受委托。 四、注册会计师应要求企业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详细披露以下内容:(一)公司的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是否一致;(二)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是否按照规定缴纳出资;(三)外商投资企业是否按照章程或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出资;(四)发起人、股东和出资人往来款项余额及性质;(五)企业在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后,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对于重大事项,应要求企业在会计报表附注的“其他重要事项”中披露。 五、为了保证审计工作质量,会计师事务所应安排足够的审计力量承办工商年检审计业务,且业务收费应严格执行省物价局制定的收费标准或当地“行业自律公约”约定的收费标准或省注协的有关规定,不得执行非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提出的收费标准,更不得以支付回扣、收入分成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承办其他如贷款卡年审、信用评级等需针对企业会计报表整体发表意见的审计业务,均应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二ΟΟ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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